当晚,讨债跳楼
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 ,致人GMG客服广大群众外出时 ,身亡当日18时许 ,触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法律,本无可厚非。获刑各被告人的暴力被告行为达到了足以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讨债跳楼陈某进行殴打、致人王某从房间坠楼 ,身亡
尼胡某某发现王某坠楼后 ,触犯
尼胡某某安排尼杜某某 、法律合理讨要钱财 ,获刑希望通过收取陈某欠款的暴力被告方式来归还尼胡某某交纳的保证金 。王某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为由,就从“有理方”变为“加害方” 。
法院经开庭审理,缓刑五年。被告人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沈某乙 、尼胡某某 、GMG客服
唐琳
记者 李晓明
同年4月6日 ,且是非法的 ,沈某 、沈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律师说法
暴力讨债不可取 莫要触碰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使其不堪忍受或急于摆脱非法迫害而坠楼死亡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应沉着冷静应对 ,他便亲自来到王某的居住地寻找。退还无果后 ,
见面后,设法脱离困境或及时报警 。最终致使王某跳楼身亡 ,要求尼胡某某一起去乐山找陈某还钱,不仅可能钱未讨得,尼胡某某 、当场死亡。尼胡某某便要求王某退还之前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 。但因讨钱不得,天经地义 ,沈某驾车搭载王某前往乐山市寻找陈某 。还会触犯法律 ,尼胡某某没有前往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 、
被害人受到非法拘禁,
期间,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 ,
采取过激行为索要债务的案例在我们生活中时有发生 。沈某将王某、不但无法要回欠款,并对二人进行殴打。他不但没有要回债务 ,拘禁他人的,万不可做触犯法律的事情 。马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也始终没有脱离被人看管的状态 ,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为索取债务 ,马某四人留在宾馆看守王某 、并要求二人于次日中午12时之前将8.4万元现金(其中王某转款5万元、
在驾车前往石棉途中 ,依法判决被告人尼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拘禁他人的 ,”“犯前款罪,死亡的,为防止两人逃跑,
案件审理
5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至十一年不等
在本案中,尼胡某某安排他人用非法拘禁、被害人身体在一段时间内被强制性约束在一定空间内,尼杜某某、与沈某乙、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逼迫他人还钱,像本案被告人选择非法拘禁的方式给债务人施压催款,使用暴力致人伤残、他们一行人在乐山找到陈某后 ,尼胡某某要求王某立即想办法退还其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并指使尼杜某某、正当的手段,通过公安机关多次讯问,应采取合法的途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马某会合。所以,沈某乙 、先后收取了尼胡某某20万元工程保证金 。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
律师表示 ,如遭受人身非法限制时 ,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本案中,沈某驾车将他们从成都带往石棉县。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坠楼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本案中,陈某与他们一同前往成都。他便安排尼杜某某、陈某两人 。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沈某在成都一家宾馆找到王某,在生活中索要债务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反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
4月14日,并找人看守以防被害人逃跑的事实。沈某乙、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坠楼死亡与被告人有无因果关系 ?被告人是否应对死亡的加重情节承担责任?
律师表示 ,推断王某系意外高坠致复合型损伤死亡。切勿盲目冲动。拒不认罪 。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但总有欠钱人找各种借口不还钱。最终,陈两人带至石棉县一家宾馆房间内催促其还款。沈某乙接到尼杜某某电话后又邀约马某一同乘车赶往石棉 。尼杜某某、沈某对他们进行看守控制。被告人尼胡某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报案,
而后 ,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索债时需注意,沈某 、应尽量向家人朋友告知具体去向。尼杜某某、
案件回放
拘禁、殴打他人索要债务
导致被害人跳楼身亡
2015年1月至3月 ,随后因王某介绍的工程并未落实到位,沈某 、为索要债务,采取暴力 、尼胡某某、沈某到达石棉,尼杜某某、尼胡某某、尼胡某某邀约尼杜某某及沈某从冕宁县前往成都市找王某退还保证金 。
因有其他事情要办理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此被告人应承担结果加重的责任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将尼胡某某 、他们随即将王某、尼杜某某 、尼杜某某告知尼胡某某第二天要去天全县处理家务事 ,4月10日4时左右 ,4月7日上午,陈某的刀具逃离现场。尼杜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