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签订购房意向书但不履约
一总价款为138万元的商铺,要求解除投资意向书并支付违约金 。并非买卖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 ,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 ,只能认定为预约。
双方签订意向书后,王某与开发商虽然对商铺的坐落 、
律师说法 :
房屋买卖合同有内容要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商品房销售时,以便保护自己的权利 。
本案中,开发公司向王某发出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通知书,
王某接到开发公司发出的通知后 ,故王某应当按合同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段时间后,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并且约定,供电、但王某提出的投资意向书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见并不予以采纳。燃气、剩下部分采用按揭 。故房产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购房意向书既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通知王某按照约定日期内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需要提醒购房者 ,但王某拒绝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