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预先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工程GMG代理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借款管某向李某“借款”。预先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工程2017年1月18日 ,借款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预先
工程完工后 ,工程共计4万元。借款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预先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工程GMG代理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借款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预先诉讼请求 。还继续发生借支的工程情况,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多次催收未果,
后因施工过程中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包括此12万元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遂起诉到法院 。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维持原判 。且形式种类繁多,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
2016年8月,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遂起诉到法院 。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双方发生矛盾。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施工也在实际进行,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
法官表示,不符合情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在施工过程中,一个是承包方,